样。可以办本科、专科,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也可以开设若干单科,供参加学习的人根据需要选学;还可以开设一些新技术学科内容的课程,为在职人员提供接受新的科学技术教育的机会。本科和专科的修业年限可长可短,可以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有关部门有需要的,可以与有关高等院校协商,签订培养人才的合同。招收在职人员,一般应结合工作需要,对口培养。有些重点院校可以试行通过函授的方式培养研究生。四、注意提高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教学质量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参照全日制高等学校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要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保证毕业生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的水平。
要抓好教材建设,逐步编写出具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特点的教材。基础课教材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由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编写、推荐。在没有通用的函授、夜大学教材之前,可选用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教材,另编学习指导书。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电视、广播、幻灯、录音等电化教学手段辅助教学。
要认真建设好教师队伍。对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教师,在评定职称、晋级、参加进修、科研和学术活动等方面,应与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教师要力求稳定,以便于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依靠有关单位建立函授站,或者采取巡回辅导等办法,加强对函授生的组织管理和学习指导,把函授教学落到实处。
五、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应当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建立一支专职的干部队伍和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职人员的具体编制定额,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本着精干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包括在院校的总编制之中。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经费,由各院校统筹安排,纳入院校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统一规定,从有关项目中开支。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
六、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问题
本科和专科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的,由举办的高等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学完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的,发给学习成绩证明书。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所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毕业生,同样可以按照规定择优授予学位。
在职人员中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使用、评定职称和进行套改等问题上,应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毕业生同等对待。
知识青年中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人事、劳动、计划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具体考核录用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拟订。
关于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制订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七、切实加强对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领导
各级教育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在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注意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搞好协作。这项工作应由主管高等教育的机构负责管理。
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日校与函授教育、夜大学的关系,真正做到两种形式并举。函授部、夜大学要配备又红又专、年富力强的相当于系或高于系一级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要有一位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