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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制度
http://lw.chinaue.com 2008-9-24 15:16:28 中国大学生网 我要评论() 
储蓄存款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因此,只要对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有效保护,就可以减轻倒闭金融机构的压力,为银行清债及重建提供条件,从而间接保护了所有存款者。

  (五)存款保险限额

  对接受保险的存款,各国一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最高点,对超过限定数额的存款不予保护,也有的国家对存款按比例赔偿。如英国,存款额的75%可以受到保护,但绝对数不得超过1万英镑。美国1980年新银行法对存款户受保险的金额上限规定为10万美元。这样,部分赔偿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通过存款人的选择来强化银行自律,使银行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这种社会选择仅凭金融监管是做不到的,考虑到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保险限额并非一成不变。

  鉴于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低金融资产少,存款的地区行业间差异较大,在确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时,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中小储户,力争使90%以上的公民存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最高限额一经确定,该限额在5—10年内应尽量保持稳定。此外,针对大额存款人可能将资金分存多个账户的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实行的居民存款实名制下,对同一名下多个账户的个人存款,只能投保其中的一个账户上的资金来确保其实施。

  (六)存款保险费率

  目前,世界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采用固定费率,即对不同风险水平的投保银行按同一费率计算保险费。如德国按存款总额的0.03%收取、日本按存款总额的0.012%收取。费率的具体水平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该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程度、银行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按同一费率计算保险费使风险较低的投保银行付出相对高的代价,而风险较高的银行付出的代价相对较低,容易使银行滋生道德风险。然而,由于影响银行风险水平的因素过多,存款保险机构难以合理把握各银行的风险程度。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一段时间内宜对投保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对国有商业银行征收的费率相对其他金融机构征收费率要低一些,同时,征收的保险费应设立两个账户分开管理。就长远而言,这种费率的征收事实上增加了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所以保险费率不益过高,0.03-0.05%左右较适宜,且可采取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将保费收入的部分积累返还给投保机构的方式,降低投保机构的经营成本。

西安交通大学·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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