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灯塔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因为它可能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问题。它常被作为必须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企业提供的物品的一个例子。经济学家们通常似乎认为,由于不可能向受准备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可靠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不可能遍及赢利。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理的基础和限制”一章中写道: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适当的职责。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
亨利?西奇威克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关系中自然自由的体系”一章中这样写道:
……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下,这一论断(即通过自由交换,个人总能够为他所提供的劳务获得适当的报酬)明显是错误的。首先,某些公共设施,由于它们的性质,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愿意购买的人所有。例如,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准备处,灯塔管理者却很难向它们收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借用了西奇威克的灯塔例子作为非补偿性服务的例子:在那里,“边际净产出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出,因为它会给技术上很难向其索取报酬的第三方带来额外的服务。”
保罗?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比那些早期作家更直截了当。在“政府的经济作用”这一节中,他写道:“政府提供某些无可替代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将是不可想象的。它们的性质决定了由私人企业提供是不合适的。”作为“简明的例子”,他列举了国防、国内法律和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正的契约的执行,并在一个脚注中进一步写道:
这是政府服务的最新例子:灯塔。它们保全生命和货物。灯塔管理者很难向船主收取使用费。因此,这部高深的著作将说明:“私人利益和货币成本”(正如一个想靠建灯塔发财的人所看到的)与真正的社会利益和成本(将被保全的生命和货物与(1)灯塔的总成本和(2)让更多的船只看到警告灯塔的额外成本相比较)是存在差异的。哲学家和政治家一般都承认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存在外部经济差异”的情况下政府的必要作用。
后来,萨缪尔森再次提到灯塔“由于外部经济效应而成为政府的合理活动”。他写道:
考察上面提到的为了警告礁石而设置的灯塔。它的光亮有助于每个看到它的人。企业家不会为了赢利而建造它,因为要向每个使用者收费会引起极大的困难。这肯定是政府要从事的一种事业。
萨缪尔森并没有到此为止,他还用灯塔来说明另一个论点(一个早期作家没有论述过的论点)。他写道:
……在灯塔的例子中,应该注意一件事:灯塔管理者不能很容易地以销售价格的形式向受惠者收费这一事实使灯塔成为某种社会或公有物品。但即使灯塔管理者――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如果灯塔从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