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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政治思想中的伦理际遇
http://lw.chinaue.com 2008-9-24 15:13:31 中国大学生网 我要评论() 
 降裙勰?nbsp;,依据社会契约理论 ,推论人之选择正义是由于人的理性而非冥冥中的盲动 ,从而自由—契约—权力与权利的关联环扣起来了 ,人之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获得不可剥夺的社会机会与利益份额 ,就在理所当然之义。可以说 ,罗尔斯与早期儒家通过这种安排 ,所期望达到的安定的目标 ,虽然在主观愿望上是相似的 ,但早期儒家由于以一种伦理承诺的方式来保障社会安于和谐和稳定 ,它缺少起码的公共安排 ,缺少起码的制度限制、权力分割与制衡 ,因而 ,是无法达到他们期望的目标的。以中国历史显现的“一治一乱”的运行机制来做一经验衡量 ,这一点自然明了。毕竟在公共生活中 ,个人的伦理承诺 ,远不如公共的制度安排来得可靠、行得有效。罗尔斯则以严格的宪政要求 ,精密的制度布局 ,权力与权利的互动 ,尤其是为权利的坚定辩护 ,使国家与社会、官吏与大众、道义与利益等等关系相互钩连 ,从而 ,对社会稳定做了最有保障的理论铺陈。这就如《正义论》中指出的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因而 ,它是一个这样的? 缁?nbsp;,其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了解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同时 ,基本的社会制度满足着并且也被看作是满足着这些正义原则。在这个社会里 ,作为公平的正义被塑造得和这个社会的观念一致。”而且 ,在这个社会里 ,它“就可能稳定” ,“更能制服破坏性倾向”、“能够战胜非正义倾向”。 而这正是早期儒家所期望却又无法保证兑现的社会运行目标。当然 ,客观地讲 ,早期儒家的理论视域中 ,由于未能给公共道德与制度安排的位置 ,在其陈述的理论范围内来讲 ,并不是什么缺陷。这种缺陷 ,只能显示于理论发挥社会功能的实际运行过程之中 ,显示于在近似主题的现代政治—道德哲学的全部陈述框架的照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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