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的理会截然不同;换句话说,就哲学史的事实来看,此“理”或“法”并不一定就是先验理性。理性只是一种理、一种法。持经验论立场者和持先验论立场者,互不承认对方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例如维特根斯坦的“经验证实”原则和胡塞尔的“先验意识”原则。皮尔士(c. s. peirce)在著名论文《信念的确立》中,也只承认经验主义的合法性。(11)不过,这里仍存在着一个双方都承认的“理”或“法”,谁都明白,那就是亚里士多德(及斯多亚学派)所确立的逻辑规范。维特根斯坦和胡塞尔都是从逻辑入手的。西方没有任何一个哲学家、包括海德格尔,会认为自己的言说可以不合逻辑。先验论和经验论的对立并不在此,而在作为他们的逻辑前提的预设上面:经验论以感知经验为“原初所与”(primordial given),经验之外的所谓存在只是不可知的物自身;先验论以先验理性作为“原初所与”,经验的存在是应被“置入括符”中而被“悬置”(epoc hé)起来的东西。另外一种可能的思路则是康德那种超越认知领域或者“理论理性”、径直进入意志领域或者“实践理性”的做法,但它一方面是意志主义哲学思路的前奏,本身已经超越了我们这里所说的“合理”或者“合法”的论域,即与理论理性无关了(12);另一方面康德仍然承认,若就对于实践理性的批判而论,思维仍然必须合乎逻辑(13),这是“因为正是纯粹理性的认识在这里构成了实践应用的基础,所以实践理性批判的布局在大体上仍然必须按照思辩理性的布局来安排”(14)。总之,逻辑乃是西方哲学的共同平台。
然而我们知道,在中国传统中,并无亚氏逻辑那样的规则,至少没有与之完全一样的规则(15);而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国人是凭自己的一套思维形式来解决生存问题的,我们不能设想,好端端地生活了好几千年的中国人竟然压根儿没有任何思维,或者这种思维没有自己的规则或者形式(以上这两方面对于我们下文的讨论来说都是非常要紧的)。于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有权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所确立的逻辑思维形式是否就是唯一可能的思维推衍形式?之所以“有权”,是因为思维可以向它发问:是谁为它提供了合法性或者合理性?除非我们承认思维根本就没有资格质问亚里士多德,否则我们只能面临这样两种选择:要么承认我们只是宁愿相信亚氏逻辑,换句话说,选择这种逻辑只是我们的一种信仰、信念,甚或只是文化习惯,而无关乎思维;要么我们就得追问亚氏逻辑,即要求它说明自己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显然,我们不会采取第一种选择,因为本文的话题正是诉诸思维的事情;我们既向中国儒家哲学提出了这种质疑,也就应对西方哲学提出同样的质疑。于是我们就只能问:西方逻辑是否唯一可能的思维推衍形式?这才是我们这次讨论的真正的“元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目前只能作为一个存而不论的公案,因为我们缺乏、或者根本不可能有仲裁者:显然,它不是西方逻辑自己可以作出裁决的,正如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不能自己为自己出庭作证,否则才是真正的不合法。(16)怎么办呢?我们既不能求助于神,也不能求助于人——任何第三者,例如联合国那样的机构;更不能求助于当事人、即不论西方人还是中国人。在我看来,我们只好暂时休庭,亦即暂时不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或不合法作出判决。这是在中西思维形式问题上的“无罪推定”:我们的第一次开庭所能够作出的唯一决定,是承认双方的思维形式是不一样的,至少是不完全一样的。我们与其在没有仲裁的情况下双方无益地争执不休,不如看看双方到底如何不同。这就是我之所以引出上面那个元问题的唯一目的:让我们能够“合法地”、或无所谓
【字体:大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