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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公诉人就是将此案看做"两个世界的冲突":光明的人类世界和相反的黑暗世界。人类固然可以这样描述自己的理想,但是"这种幻觉也产生了一个文明的神话,即:奥斯维辛并非现代文明的逻辑结果,而只是堕入了野 的……悲剧式的沉沦……"(11)
更重要的是,"恶魔化"所体现的善恶二元观,为人提供了心理上的极大安慰。只有将犯罪者视与我们迥然不同的"非人",我们自己的身份才不会受到威协。所以这样的善恶二元论,是把善恶的区分转换为"我们"与"他人"的区分,把罪恶置于"我们之外"。作者指出:除去"纳粹",还有许多概念都潜在着相似的内容,譬如"外来户"、"外籍劳工"、"同性恋者"、"精神病人"、"犹太人"、"吉普赛人"、"失业者"、"非信徒"、"异己分子"等等。通过"向外"指称罪恶和谴责罪恶,通过使"我们"抽离于"他人",人们随时可以为自己的价值选择找到合法性的依据。
作者由此得出结论是:"恶魔化"是"复仇"的逻辑基础,它甚至为人类的相互仇视提供着合理的道德形式。只要对罪恶采取"恶魔化"的态度,"宽恕"就无从谈起。因此西方学者针对"奥斯维辛"的反思,从70-80年代开始出现了"反恶魔化"(dediabolicisation)的第二种态度。(12)这也正是"罪恶观"的第二种模式。
保利菲博士将第二种模式称为"普泛化"(banalisation)。它与"恶魔化"刚好相反,即:不再是强化"我们"与犯罪者的界限,却更加关注"每一个人"和"人类整体"的"罪性"及其潜能。譬如犹太哲学家阿兰德(hannah arendt)就提出:在持续了十几年的纳粹大屠杀之中,实际上有成千上万的人参与其间,却很少人产生道德上的负疚感,这是"恶魔化"的善恶二元论所不能解释的。因而即使确实存在一些恶魔式的纳粹分子,其人类也不足以构成真正的危险,更可怕的倒是参与、容忍或者回避暴行的众多的普通人。这样现代社会的"罪恶"与人们以往的认知有所不同;(13)最主要的问题已经不是为什么会有人作恶,而是为什么大众不以其为恶。
"普泛化"将追问引向"我们"的伦理生活和"我们"的文明秩序,使"奥斯维辛"不再是一个"道德的例外",而只能是西方社会的逻辑结果,这当然要比"恶魔化"深刻得多。但是,"普泛化"也确实有可能为犯罪者提供托辞,乃至罪恶似乎都是被一系列社会、历史、政治或者心理的因素所决定,犯罪者不仅不是自我选择了"恶的行为",反而同样是"恶的环境"之受害者。
如果上述托辞成为"普泛化"理论的落点,那么它非但没有实现"反恶魔化"的初衷,而且恰好以另一种方式满足着人们对道德慰藉的虚幻的心理需求。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归咎于"他人"还是归咎于"社会","向外"指称罪恶的基本思路并未改变。就这一意义而言,保利菲博士针对上述两种模式所批评的"过高"或者"过低"估计"个人的自由选择",似乎不是问题的关键。而他所论及的第三种模式,则是从"向外"的脱罪、延伸到"向内"建立罪恶的伦理依据。
保利菲博士的第三种模式被称作"护罪"(apology of evil)。根据"普泛化"的罪恶观,有人认为"奥斯维辛"的暴行只是由于专制的国家制度将人蜕变为毫无思想的机器,只是由于大众的无知及其对权威的盲目服从。而事实上,人们对罪恶的参与常常并不那么被动。因此"护罪"理论所揭示的,正是从"非罪"的动机导致"犯罪"的原因;或者也可以说,是为"犯罪"作出"非罪"的解释。
的确,人类历史上的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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